2006年11月2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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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费”属于商业贿赂
企业不服告状败诉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戴亦蕾

  本报讯  啤酒经销商把啤酒推销到酒楼,并以“专场费”和“进场费”的名义支付给酒楼一定费用,酒楼拿到的这笔“专场费”和“进场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瑞安市某酒楼与工商部门因此打了一场行政官司。日前,瑞案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商业贿赂处罚引起的首例行政诉讼工商管理部门胜诉。
  2004年12月,瑞安一啤酒经销商为推销啤酒,以“专场费”的名义付给瑞安塘下镇某酒楼现金2.9万元。2005年3月,该啤酒经销商又以“进场费”的名义给酒楼2.9万元,在货款中予以扣除。但是酒楼拿到这两笔钱都未入法定财务账。
  此事被当地工商局发现,今年4月26日,工商局以该酒楼违反《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第4条、在商品购销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为由,对酒楼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8万元,并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此,酒楼认为,他们先后收取的共5.8万元是在啤酒经销中公开进行的,不符合“商业贿赂”的秘密特征。而且酒楼并非无偿收取经销商的钱,他们要为经销商提供堆放货物的仓库。因此,这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酒楼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日前,瑞安市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酒楼收受的5.8万元属于商业贿赂。